关于做好江苏师范大学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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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
为做好我校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并拟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工作要求
1.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关系到每位学生能否顺利毕业,是学校工作的重点,希望各学院严格按照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2. 各学院要对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进行全面摸底和审核,特别要对降级、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对,做到毕业生信息准确无误。
3. 所提交的各种毕业生资格审核材料,须保证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填写规范
4. 对在审核工作中渎职以及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司法机关查究。
三、毕业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规定(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凡我校在籍学生申请毕业,须符合我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准予毕业。
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毕业资格,不能发放毕业证书:
①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者;
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③实习不合格者;
④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但尚未恢复学籍者。
对于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各学院可根据其课程修读和处分情况给出“结业”或“肄业”的结论。(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122页)
四、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关于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统考成绩的要求
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按50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②文科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355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③理工科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341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④音、体、美等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256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2. 关于课程成绩要求
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0及以上。(校本部、连云港校区、宿迁校区)
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文科补考及格门数在2门及以下、理工科补考及格门数在3门及以下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在国家或省统考中成绩及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则相应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不计在内;跨学期课程有多次补考情况者,可作减一处理后,计入补考课程门数。(南京校区)
3. 关于受处分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校研究解除处分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且已恢复学籍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4. 关于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
某些表现突出、曾获重要奖项(参见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破格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在成绩等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可以破格申请学士学位。
(1)所谓“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
①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低于本专业规定的统考成绩的10%之内;
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并且重修的学分不高于20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补考课程门数规定为文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4门,理工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
以上两条不可兼有。如若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与平均学分绩点(或补考课程门数)均不达标,则不再考虑授予学士学位。即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英语统考成绩和课程成绩方面原则上不能“双破”。
(2)所谓“表现突出”是指:
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②曾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及以上奖项(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③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④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⑤文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且为作品第一作者;理工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且为作品前二名作者,或一等奖且为作品前三名作者。
注: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5. 关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的要求
2015届英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仅因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而未获得学位者(如其2016年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标准),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五、其他具体要求
1. 军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重修课程等所有成绩必须于6月1日前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6月3日前召开会议,审定预计不能毕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书面报告(附上预计不能毕业、预计不授予学位及建议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需经教务处汇总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评定。
3. 附件中所有材料内容请各学院于6月7日前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其中附件5、附件6、附件7的电子稿发送至学籍科邮箱。
联系人:杜艳 联系电话:3058
教务处
2016年4月21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
附件5.doc
附件6.doc
附件7.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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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校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对象
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并拟于2016年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工作要求
1. 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关系到每位学生能否顺利毕业,是学校工作的重点,希望各学院严格按照审核工作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
2. 各学院要对2016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进行全面摸底和审核,特别要对降级、转学、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情况进行认真细致地核对,做到毕业生信息准确无误。
3. 所提交的各种毕业生资格审核材料,须保证材料齐全,内容准确,填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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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毕业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学生学籍与学位管理规定(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凡我校在籍学生申请毕业,须符合我人才培养方案(或教学计划)等相关文件规定的毕业条件,方可准予毕业。
2.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毕业资格,不能发放毕业证书:
①未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及学分者;
②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者;
③实习不合格者;
④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未解除留校察看期者;
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但尚未恢复学籍者。
对于不具备毕业资格的学生,各学院可根据其课程修读和处分情况给出“结业”或“肄业”的结论。(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122页)
四、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标准
根据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详见2012年《学生手册》),现将有关具体要求作如下说明:
1. 关于英语专业和非英语专业学生英语统考成绩的要求
①英语专业:全国英语专业八级统考成绩按50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②文科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355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③理工科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341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④音、体、美等专业:大学英语四级统考成绩按256分及以上标准统计。
2. 关于课程成绩要求
①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所修全部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为2.0及以上。(校本部、连云港校区、宿迁校区)
②实行学年制的学生,学习成绩要求文科补考及格门数在2门及以下、理工科补考及格门数在3门及以下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若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考试在国家或省统考中成绩及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则相应课程考试不及格可以不计在内;跨学期课程有多次补考情况者,可作减一处理后,计入补考课程门数。(南京校区)
3. 关于受处分学生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
受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学校研究解除处分的,可以申请学士学位。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经学校同意试读且已恢复学籍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4. 关于破格申请学士学位的要求
某些表现突出、曾获重要奖项(参见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中破格申请学位的要求),但在成绩等方面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的学生,可以破格申请学士学位。
(1)所谓“略低于学士学位授予要求”是指:
①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低于本专业规定的统考成绩的10%之内;
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并且重修的学分不高于20学分。未实行学分制的毕业生,补考课程门数规定为文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4门,理工科补考课程门数不超过5门。
以上两条不可兼有。如若大学英语四级或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与平均学分绩点(或补考课程门数)均不达标,则不再考虑授予学士学位。即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在英语统考成绩和课程成绩方面原则上不能“双破”。
(2)所谓“表现突出”是指:
①获得国家发明专利且为专利所有人;
②曾在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活动中获二等及以上奖项(排名位于前三名者);
③个人获省级以上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表彰;
④在全国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⑤文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及以上且为作品第一作者;理工科学生在学校举办的大学生创造成果展评中获二等奖且为作品前二名作者,或一等奖且为作品前三名作者。
注:申请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需提供相应的支撑材料。
5. 关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位的要求
2015届英语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中,仅因专业英语八级统考成绩未达到当年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而未获得学位者(如其2016年专业八级统考成绩达到我校当年学士学位授予规定标准),方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五、其他具体要求
1. 军训、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重修课程等所有成绩必须于6月1日前录入综合教务管理系统(各学院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安排)。
2.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于6月3日前召开会议,审定预计不能毕业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形成书面报告(附上预计不能毕业、预计不授予学位及建议破格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情况需经教务处汇总后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评定。
3. 附件中所有材料内容请各学院于6月7日前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其中附件5、附件6、附件7的电子稿发送至学籍科邮箱。
联系人:杜艳 联系电话:3058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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